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一一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22年4月20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2年4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職業教育體系 第三章 職業教育的實施 第四章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 第五章 職業教育的教師與受教育者 第六章 職業教育的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制定本法。和有關規定,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民辦職業學校依法健全決策機制,強化學校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政治功能,保證其在學校重大事項決策、監督、執行各環節有效發揮作用。》、《》等有關法律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四條 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招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取其應當承擔的職工教育經費,用于職業教育。 第六十五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在職業教育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亂,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暫停招生、限期整頓;逾期不整頓或者經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者責令停止辦學。 第六十六條 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學生實習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學生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參加相關保險、接受職業技能指導等權利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組織、安排、管理學生實習實訓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對前款規定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第六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境內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適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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