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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起案例分析交強險保險合同如何生效

時間:2017-12-01 15:14   作者:鄭廣良 點擊: 次

    案情簡介:董某20161124日為自己所有的機動車通過保險代理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保單載明:保單生成時間2016-11-24  151451,支付確認時間2016-11-24  151451,保單打印時間2016-11-24

151617,保險期間自2016112416時起2017112416時止。據董某陳述,沒有填寫投保單,也沒有履行書面告知程序,整個投保過程三、五分鐘完成。


    當日1542分許,董某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負事故主要責任。事后,董某向保險公司報案要求理賠,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于2016112416時生效,事故發生在生效時點之前,故拒絕理賠。


    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能否成立,交強險保險合同如何成立、生效,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是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的,作為強制險種,不僅受行政法規約束,還要受其上位法的約束,因此,交強險保險合同如何成立、生效以及如何承擔賠償責任,則涉及以下法律問題。

 


一、保險合同的成立、生效時間


    根據保險法第13條的規定,投標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從法律上講,保險合同作為諾成合同,合同成立時間自投保人投保和保險人予以承保之時成立。


    根據保險法第13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可見,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原則上是其依法成立之時,但也可以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通過上述分析,回述上述案例:董某20161124日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如沒有附條件或期限,交強險保險合同自2016-11-24  151617成立、生效。所以,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尚未生效的抗辯不能成立。至于,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則涉及到具體保險條款的效力,是否違反了交強險保險合同法律規范的規定。


二、交強險是強制保險法律關系,法律要求保險合同成立、生效的時間與保險期間的開始時間相一致,即所謂即時生效的法律規范


    以保險法律關系的建立為根據,保險法律關系分為自愿保險法律關系與強制保險法律關系。根據前述法律規定,交強險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的保險合同,保險人必須承保的法律關系。其特殊之處在于,不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以下是交強險保險合同法律關系關于即時生效的法律規范。


1、國務院行政法規《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該條例第十條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即交強險保險合同法律關系的成立和生效不得附條件或期限是法律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另外,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稱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單及條款必須經過保監會的審核批準,保監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制定的規范,對交強險保險法律關系同樣具有約束力,保險公司必須遵守。


2、保監會的保險監督規范。


    保監會2009325日作出關于加強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監廳函〔200991號)。指出由于交強險保單中對保險期間有關投保后次日零時生效的規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單未正式生效前的時段內得不到交強險的保障。要求各保險公司可在交強險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適當方式,以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一是在保單中特別約定欄中,就保險期間作特別說明,寫明或加蓋即時生效”等字樣,使保單自出單時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統能夠支持打印體覆蓋印刷體的,出單時在保單中打印保險期間自XXXX……“覆蓋原保險期間自XXX日零時起……”字樣,明確寫明保險期間起止的具體時點。


       201033日保監會針對上述通知,作出關于機動車交強險承保中即時生效有關問題的復函(保監廳函〔201079號)。在該復函中保監會雖然表明不強制要求各經營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實行交強險保單出單時即時生效,但是,仍然強調各經營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適當方式實現交強險保單出單時即時生效


    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要求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保監會根據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范,要求保險公司把交強險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和保險期間開始的時間一致,這便是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出單時即時生效的規定。


    根據保監會的上述通知和復函的要求,不僅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險合同法律關系履行出單時即時生效的義務;還同時賦予了投保人在投保交強險保險合同時有選擇即時生效的權利。


    顯然,上述案例中保險公司既沒有按照保監會的規定出具即時生效的保單,也沒有告知董某有選擇即時生效保單的權利,將保險期間開始的時間延后于保險合同成立、生效的時間,侵害投保人的權益,免除保險人責任,屬于無效條款,對當事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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