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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證據規則在刑事辯護中的實務運用

時間:2017-12-11 09:16   作者:王鵬律師 點擊: 次
一、概述

    最佳證據規則是英美法系最古老的證據規則之一,是一項規范證據的證據能力以保障真實性的證據規則,凡不是原件的書證,除非有法定原因,否則一律排除適用。而在我國,也稱之為“原始物優先原則”主要是指書證、物證的原件、原物采信規則。請注意這個規則不是規定哪個證據最優的規則。隨著社會技術進步,最佳證據規則的一些原則,也擴展到錄音、錄像、電子郵件、網絡數據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領域。也就是說最佳證據規則在我國的使用范圍包含了所有的實物證據——物證、書證、視頻資料、電子數據。

 

二、我國法律、司法解釋中的相關規定

    《刑訴解釋》69條,對物證、書證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一)物證、書證是否為原物、原件,是否經過辨認、鑒定;物證的照片、錄像、復制品或者書證的副本、復制件是否與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無制作人關于制作過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處的文字說明和簽名;

    《刑訴解釋》70條,據以定案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或者依法應當返還的,可以拍攝、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錄像、復制品。

    物證的照片、錄像、復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物證的照片、錄像、復制品,經與原物核對無誤、經鑒定為真實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為真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訴解釋》71條,據以定案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取得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使用副本、復制件。

    書證有更改或者更改跡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書證的副本、復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內容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書證的副本、復制件,經與原件核對無誤、經鑒定為真實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為真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訴解釋》92條,對視聽資料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二)是否為原件,有無復制及復制份數;是復制件的,是否附有無法調取原件的原因、復制件制作過程和原件存放地點的說明,制作人、原視聽資料持有人是否簽名或者蓋章;

《刑訴解釋》93條,對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電子數據,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隨原始存儲介質移送;在原始存儲介質無法封存、不便移動或者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返還時,提取、復制電子數據是否由二人以上進行,是否足以保證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有無提取、復制過程及原始存儲介質存放地點的文字說明和簽名;

(三)電子數據內容是否真實,有無刪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三、書證審查規則

    1、原件原則及例外。

    取得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使用副本、復制件。

    2、不得采信證據:書證的副本、復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內容的,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3、瑕疵證據:書證有更改或者更改痕跡,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四、物證的審查規則

 

    1、原物原則及例外。據以定案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或者依法應當返還的,可以拍攝、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錄像、復制品。

    2、不得采信證據。物證的照片、錄像、復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3、物證照片、復制品附條件采信。物證的照片、錄像、復制品,經與原物核對無誤,經鑒定為真實或者以其他方法確認為真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五、書證、物證的其他分析要點

 

   (一)與本案待證事實的關聯性。沒有關聯性的證據,就不具有證據能力。

   (二)收集書證、物證的全面性。應當全面收集,并不能僅僅收集對指控犯罪有利的證據,對于量刑有關的證據,也應收集,我們辯護律師知道后可以申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調取、查證。

 

六、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審查規則

 

    1、原件原則及例外。是復制件的,是否附有無法調取原件的原因、復制件制作過程和原件存放地點的說明,制作人、原視聽資料持有人是否簽名或者蓋章。

    2、不得采信證據:經審查無法確定真偽的。

    3、瑕疵證據。制作、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有疑問,不能提供必要證明或者作出合理懷疑的。

    4、鑒定檢驗規則,《刑訴解釋》中有規定,有疑問應當鑒定,大多數是指完整性數值。

 

七、實物證據的鑒真規則

 

    (一)鑒真規則是從美國證據法中發展而來的。鑒真據陳瑞華教授觀點是指對法庭審理中出現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明其與原來收集的證據材料具有同一性的過程。一般來說,對于實物證據的鑒真主要是通過證據保管鏈條完整性的證明來完成的。而在這種對實物證據的真實性和同一性加以證明的過程中,勘驗筆錄、檢查筆錄、搜查筆錄、提取筆錄和扣押清單起到了作證和驗證的作用。由此,鑒真其實成為實物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的前提條件。

     (二)書證、物證一般都是在案發時所形成的實物證據,偵查人員是“發現并收集”它們。所以,對物證、書證所記載的事實信息,通常不用通過鑒真方法來加以驗證,往往要依靠司法鑒定技術。例如,一把槍、一滴血跡、一枚指紋、一個腳印,包含何種證據信息,這不是鑒真規則所要解決的問題,需要由專業人士通過司法鑒定技術才能揭示的。對于書證、物證,鑒真規則只需要解決一個問題,就是法庭上出現的書證、物證就是公訴人所聲稱的“那個證據”,該書證、物證不僅來源可靠,且得到了規范化的收集、提取、妥善保管,并與最終庭審時的證據具有同一性,真實性就不容置疑。這個鑒真帶有“對證據載體的真實性加以鑒別”的性質。

    (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屬于偵查人員“制造或制作”出來的實物證據,對它們的鑒真屬于一種“對證據內容真實性的鑒別”。這兩種實物證據的鑒真時,證據的來源、提取、保管、出示等環節,主要被用來證明該證據所記載的內容是真實無誤的,即這些通過高科技手段所記錄的聲音、談話、活動、數據、圖像等,真實反映了案件事實發生時的情況,而沒有發生錯誤記載、遺漏記錄或任意增減的問題。為避免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出現偽造、變造。這就需要那些實體資料、電子數據的持有人、提取人、見證人出具證明材料,證明這些證據的內容不存在錯誤記載。

    (四)鑒真證據規則不僅對于法庭缺陷真實性和關聯性有意義,且對于司法鑒定也具有極大的制約作用。實物證據在庭審中需要出示、播放,還會進入司法鑒定程序,成為司法鑒定的檢材。例如,現場提取扣押的毒品,除了在法庭上接受當事人的辨認以外,還會進行毒品含量、種類的司法鑒定;一封與犯罪行為有關的書證,可以當庭宣讀以外,還會對其筆跡做出鑒定意見;一份記錄案發情形的光盤,除了在當庭播放以外,也可能對制作、提取時間以及有無剪輯等問題做出鑒定意見;一份記載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的存儲器,除了當庭播放、出示以外,也可能要求對其來源和證據保管鏈條做出鑒定意見。一旦實物證據的同一性無法得到鑒真,不僅法庭不會采信,就連司法鑒定也無法將其作為合格的鑒定材料。也就是說司法鑒定人員對實物證據做出可信司法鑒定的前提條件,應當是該證據真實可靠的檢材,而不存在被替換、偽造、變造、篡改的可能性。正因如此,作為司法鑒定的前提條件,對實物證據的鑒真足以構成鑒定意見是否具有證明力的基礎。

    (五)了解完這些內容,我們才能更好的在刑事辯護中運用鑒真規則。由于我國法律借鑒了一種形式化的證明實物證據“保管鏈條”方法,要求運用勘驗筆錄、檢查筆錄、證據提取筆錄、搜查筆錄、扣押清單等筆錄類證據材料,從實物證據的來源、提取、收集、保管等各個環節來證明該證據的真實性。因而,我們的辯護也主要圍繞書證、物證、視頻資料、電子數據等實物證據的收集、扣押、保管程序、方式是否合法合規來開展。打破了偵查機關的“保管鏈條”完整性,也就為我們的辯護找到突破點。主要分析以下內容。

    1、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數量、質量、形式的注明;

    2、提取、扣押等筆錄、清單;

    3、簽名是否完整、齊備:偵查人、持有人、保管人、見證人;

    4、是否按法定方式扣押、提取、勘驗、運送、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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