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某身份證記載其出生日期為1955年11月,其職工檔案記載其出生日期為1962年11月,2015年張某前往人社局辦理退休手續,被告知其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1962年11月,未達到退休年齡,不能辦理退休。 法律分析: 當職工(參保人員)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完全不一致時,應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 法律條文: 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