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與楊某結婚后不久,便生有一子于小某。平日里夫妻二人時常因生活瑣事而爭吵,又因于某經常以生意應酬為由,常在外喝酒后夜不歸宿,久而久之于某與楊某夫妻二人之間感情逐漸疏遠,直至楊某發現于某有婚外情。憤怒之下,楊某選擇帶孩子回娘家居住,一年以后楊某與于某協議離婚,于某以多支付財產補償為代價獲得了兒子于小某的直接撫養權。 因為于某常年經商在外,無法陪伴孩子,無法對于小某進行良好的教育,同時又因為于某性格暴躁,多次酒后毆打兒子于小某,使得于小某很快成為學校里的“問題少年”,經常逃學曠課去網吧上網、打游戲,并結交社會不良少年。楊某得知兒子的狀況后,一紙訴狀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于某的監護權,并由自己直接撫養兒子。法院判決支持楊某訴請后,于某以被剝奪監護權為由,拒不承擔孩子的撫養費。楊某與于某就撫養費問題多次協商無果后,楊某再次將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于某按期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對此,法院會支持楊某的主張嗎?
法律分析 從法律關系上看,監護資格和撫養義務是區分的,二者是相對獨立的法律關系。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但如果不認真履行監護職責,甚至利用監護權侵犯監護人的利益,經過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是可以撤銷其監護的資格,重新確定監護人。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的父母,被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還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本案中,于某和于小某間存在血緣親情關系,不會因于某與楊某離婚以及于某監護權的被撤銷而消除,因此,于某應當承擔兒子的撫養費。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7條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反家庭暴力法》第21條第2款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3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意見》第42條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父、母應當繼續負擔未成年人的撫養費用和因監護侵害行為產生的各項費用。相關單位和人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