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古董收藏為好的甲某,自認為自己在圈內摸爬滾打多年,雖不是專業人士,但具備一定的鑒別能力。一次偶然的機會,甲某出差路過一家古玩商店,在店里看中了一個價值300萬元的“古董”瓷盤,簽訂買賣合同付款后,甲某高興地將該“古董”拿去鑒定,經檢驗與專家鑒定,該瓷盤并非古董而是現代仿品,而甲某所簽的買賣合同中明確注明“不退不換”字樣,此種情況下甲某買古董看走眼還能反悔嗎? 山東荊河律師事務所王延峰律師表示,古玩市場的古董屬于特殊商品,行業內向來存在“買賣全憑眼光,真假各安天命”“買定離手、錢貨兩清”的交易慣例。賣方對商品的材質、年代與質量相關的要素不作明確承諾,買方應當依賴自己掌握的知識和經驗作出判斷,達成交易。需要注意的是,在交易過程中作為賣方不得使用欺詐與虛假陳述的方法,誤導買方。因此,甲某買古董看走眼,如果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對方存在欺詐或虛假陳述,很難反悔。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