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妻子余某結婚多年,但李某常年忙于經營生意,與妻子余某聚少離多,夫妻關系并不融洽。突然有一天,李某因身體不適而住院檢查,后得知自己身患重病,可能將不久于人世。因擔心妻子余某在自己病危時虐待自己,并侵吞自己的財產,于是李某考慮讓其好友楊某在自己病情惡化、意識模糊后擔任其監護人?那么,李某此舉是否可行呢? 對此,山東荊河律師事務所王延峰律師進行了解答。王延峰律師表示,李某可以書面確定楊某為其監護人。李某與楊某協商確定監護人的形式在法律上叫意定監護。我國《民法典》確立了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是對首次規定意定監護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的肯定與吸收,對我國步入老齡化社會后,面對一些終身未婚未育、獨居、空巢、身患重病的老年人在喪失行為能力時無人監護等法律問題的積極回應,體現了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及人權保障的理念。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