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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以未如實告知拒賠怎么辦?

時間:2024-05-15 10:23   作者:楊知州律師 點擊: 次

2021年6月,甲為自己投保了乙保險公司的人壽健康易享醫療保險,該保險包含重大疾病醫療保險,觀察期為30天。2021年8月,甲查出患有乳腺惡性腫瘤,于是按人身保險合同約定向乙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41000元。2021年9月,乙保險公司以甲未如實告知曾患有慢性咽炎住院治療的病史拒賠。甲多次申請理賠未果,遂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判決乙保險公司限期支付保險金41000元,甲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維護。

山東荊河律師事務所楊知州律師認為,甲與乙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為有效合同。甲患有慢性咽炎的病史與待理賠的保險事故間無因果關系,且患有慢性咽炎的病史并不會對保險合同的締結產生重要影響,乙保險公司以甲未如實告知拒賠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甲患有的乳腺惡性腫瘤屬于重大疾病范圍,且患病發生在保險期間,甲作為交納了保險費的被保險人享有該保險利益,故乙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付。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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