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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協議被認定無效后,拆遷補償利益如何分配?

時間:2024-05-15 10:22   作者:宋丙伍律師 點擊: 次

2015年初,于某購買了高某位于高村的自建房屋,2022年初,當地政府對高村實施土地征收,高某為獲取拆遷補償利益,將于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拆遷補償利益120萬元歸高某所有。后經法院審理,確認房屋買賣協議無效,雙方均有過錯,高某系主要過錯方,承擔75%的過錯責任,于某承擔25%的過錯責任,于某向高某返還部分拆遷款。

山東荊河律師事務所宋丙伍律師認為,宅基地使用權與特定身份相關聯,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按照房地一體的交易原則,宅基地上的房屋與宅基地具有不可分性,轉讓房屋同時亦轉讓了宅基地使用權。于某非高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其與高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協議。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被認定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高某作為高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將其所有的房屋出賣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即于某,又在于某購買并居住房屋多年后,受利益驅使,違反誠信原則,提起訴訟,系主要過錯方,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于某簽訂的買賣協議因違法而被確認無效、又因拆遷而失去房屋使用權,當初的購房款已不足以購買同地段房屋,承受巨大的信賴利益損失,且高某作為主要過錯方,不應獲得巨大拆遷利益,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已交付的房款、居住時間、拆遷補償款中關于對房屋實際使用人的補償數額和對房屋本身價值的補償數額,判令于某向高某返還部分拆遷款。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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