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近幾年,涉及房屋拆遷的矛盾頻頻出現。近日市民于某咨詢,他于2015年初與某村村民高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約定以15萬元的價格購買高某位于高村的房屋。協議簽署后,高某便交出了宅院,于某也依約支付了購房款。幾年之后,當地政府決定對高村的房屋實施拆遷,高某為獲得拆遷補償,找到于某表示要收回房屋,不再出賣。于某對此不同意,二人協商不下,后高某將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協議無效。 山東荊河律師事務所宋丙伍律師認為,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不能通過買賣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特定的身份關系相聯系,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直接取得或變相取得。本案中,如果于某并非高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那么于某則無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其與高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因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協議。 在此,宋丙伍律師提醒廣大市民,買房是一件大事,尤其是購買二手房,會涉及到許多法律問題,一定要找專業人士咨詢后再進行簽訂相關合同,以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第二款:“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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