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范圍
經典案例當前位置: 主頁 > 經典案例

工作了14年被單位辭退,能得到賠償嗎?

時間:2024-05-15 10:15   作者:于浩亮律師 點擊: 次

我市某家電賣場的張某是某品牌家電的銷售員,近日其廠家因裁員要其主動離職。在此工作了14年的張某心有不甘,不愿離職。奈何廠家以銷量虛假為由,表示將與張某解除勞動關系,無論其是否同意,都會向其寄送離職函等相關文件。張某很茫然,廠家寄來的離職函到底要不要簽收?工作了14年,如果真的被辭退,能不能得到賠償?

 

就此,山東荊河律師事務所于浩亮律師給出解答。于浩亮律師指出,公司以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員工確實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第二,公司有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并且規章制度已經向員工公示。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必須具備法定條件、遵守法定程序。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本案中,張某可以簽收廠家寄來的離職函,在收到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后,可以向當地勞動人事爭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網站首頁 | 律所概況 | 業務領域 | 律所團隊 | 經典案例 | 新法速遞 | 聯系我們
版權所有:山東荊河律師事務所 聯系地址:山東省滕州市塔寺北路翔宇國際寫字樓A座6層
聯系手機:13869418996 聯系電話:0632-5085716 ?5085717 ?5085719 ?5085720 ?5085721/22/23/25/26/27/28/29?? 技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