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某家電賣場的張某是某品牌家電的銷售員,近日其廠家因裁員要其主動離職。在此工作了14年的張某心有不甘,不愿離職。奈何廠家以銷量虛假為由,表示將與張某解除勞動關系,無論其是否同意,都會向其寄送離職函等相關文件。張某很茫然,廠家寄來的離職函到底要不要簽收?工作了14年,如果真的被辭退,能不能得到賠償?
就此,山東荊河律師事務所于浩亮律師給出解答。于浩亮律師指出,公司以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員工確實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第二,公司有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并且規章制度已經向員工公示。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必須具備法定條件、遵守法定程序。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本案中,張某可以簽收廠家寄來的離職函,在收到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后,可以向當地勞動人事爭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