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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如何處理

時間:2016-03-14 11:02   作者:admin 點擊: 次
山東荊河律師事務所道路交通事故法律宣傳材料
 
1、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如何處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對不同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采取不同措施:一、對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交通事故,應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也可報警處理。在采取該項措施時,當事人雙方應對發生交通事故的成因沒有爭議或爭議不大,并且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事故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將車輛撤離至不妨礙交通的位置,再行協商。協商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姓名、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配裝部位損失狀況、向保險公司報案勘測現場等,并作成書面材料,雙方當事人簽字。二、對造成人身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并報警。
2、沒有保護現場,導致責任無法認定的,如何處理?
交通事故現場存在大量的事故痕跡和物證,是公安機關正確認定事故責任,處理交通事故的關鍵,當事人應當在事故發生后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如果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由于當事人的原因,沒有很好地得到保護,受到人為或者自然因素的破壞,就會給現場勘查帶來困難,也可能會影響到準確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如果駕駛員有意偽造或者破壞現場,肇事逃逸,導致無法準確地分析、認定事故責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3、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主要在于發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屬于重大事故,根據規定:(1)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私財產直接經濟損失,負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4)交通事故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具有惡劣情節的,才能認定交通肇事罪。另外,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過失,完全是因為不能預見的原因導致的重大交通事故,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4、酒后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傷害后果能否得到保險公司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一旦發生,其造成的傷害后果涉及人身和財產損失,為了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及其家庭得到有效地賠償和救濟,《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機動車實行強制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人身傷亡的,保險公司仍應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至于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的財產損失,由于醉酒駕駛具有道德上的可譴責性,對導致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5、事故受害人可主張哪些人身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賠償的項目主要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致人受傷的,應當賠償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致人傷殘的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后續治療費等,另外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
6、事故責任人不履行調解協議,受害人能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根據該規定,當事人不能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7、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怎么規定的?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因此,當事人應當在受傷害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否則訴訟時效屆滿,會喪失勝訴權而無法得到法律應有的保護。
8、道路交通事故訴訟應當由哪個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9、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訴訟過程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作出的強制性措施,以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能夠得到順利執行。財產保全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中的保全。法律對財產保全措施也進行了限制,以防止當事人濫用財產保全的權利。申請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采取訴訟保全須是給付之訴;(2)必須具有保全的必要性;(3)申請人須提供擔保。
10、問:機動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是否承擔因交通事故產生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一般由駕駛人承擔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和財產賠償責任,但由于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承擔與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11問: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第二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因此,交強險屬于強制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根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按照傷情和實際損失先行賠償。機動車未參加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當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按照傷情和實際損失先行賠償。在國家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實施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因此,如果沒有購買交強險,當事人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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