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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中的相關法律問題(張傳艷律師)

時間:2016-06-16 09:40   作者:admin 點擊: 次
舉案說法:交通肇事罪中的相關法律問題
                        作者:張傳艷   山東荊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情】2015年8月1日23時50分許,被告人張某駕駛小型轎車沿兗州區濟微路由南向北行使至濟微路華勤南門南路段時,與由北向南被害人肖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兩車受損,被害人肖某死亡,乘車人將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發生事故后,被告人張某棄車逃逸。經兗州市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張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肖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江某無責任,經法醫鑒定,肖某系多發性肋骨骨折創傷性休克死亡;將某系嚴重顱腦損傷多發外傷死亡。2015年8月2日10是14分許,被告人張某到兗州區公安局投案。2016年1月5日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訴至法院,同年5月9日被告人張某家屬賠償被害人家屬獲得了受害人家屬的諒解;法院從輕判處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案情分析】
一、肖某之父因工致殘(一級傷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子作為被害人之一已死亡,其是否能獲得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
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第2款明確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也就是說肖某之父雖喪失勞動能力但因有退休金即有生活來源,所以不能獲取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
二、本案被告人張某有逃逸情節,對于商業險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賠償?
解答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交通肇事逃逸的一般都會成為保險公司商業險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全國范圍內僅有少數案例是判處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保險公司將飲酒駕駛、逃逸作為保險免責條款,必須盡到將保險免責條款明顯加黑、加粗或者其他方法,達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時才能免責,否則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保險公司未盡到提示義務,應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這種判例全國僅僅有幾個,沒有普遍性及指導性,在本案中,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存在不確定性。
三、另一方被害人將某的近親屬能否從肖某之父取得的死亡賠償金中獲得賠償?
解答:肖某之父作為其子肖某死亡賠償金的唯一獲得者,其本身無賠償義務,其子雖在本案中承擔次要責任但因其已死亡且無任何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所以首先要確定的一個問題是“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2005年03月22日批準發布的(2004)民一他字第26號: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比照該復函的精神,本案件系屬交通死亡案件,家屬所獲得的死亡賠償金也應按該種方式處理。本案中,肖某之父因其子肖某死亡所獲得的死亡賠償金應按以上規定,不屬于遺產,無義務支付給另一被害人將某的家屬。
四、本案的被告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主次責任劃分提起了復核申請,經過復核之后仍維持了原有的認定,在實踐中對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確定的責任劃分通過復核改變的極少,這也是我們應注意的問題。
【個人心得】
 本案雖然是一起看似簡單的交通肇事案件,因其有兩個被害人,涉及的法律問題較多,所以處理起來相對復雜一些,本案中我方作為受害人一方的代理人積極為當事人爭取了盡可能多的賠償,得到了當事人的認可,在類似的案件中除了必須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之外,在調解中談判技巧的運用也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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