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ren)民(min)共和國最高(gao)人(ren)民(min)法(fa)院公(gong)告(gao) 《最高人(ren)民法院關于適用〈中(zhong)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dian)〉婚姻家庭編的解(jie)釋(一)》已于(yu)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9日(ri)
最高人(ren)民(min)法院關于適(shi)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dian)》婚姻家庭編的解(jie)釋(shi)(一)
一(yi)、一(yi)般規定 第一(yi)條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ke)以認定為民法典第(di)一千(qian)零四十(shi)二條、第一千(qian)零七十九條(tiao)、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de)“虐待”。 第(di)二(er)條(tiao) 民法典第(di)一千(qian)零四十(shi)二條(tiao)、第(di)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de)“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su)訟僅請求解除同居(ju)關系(xi)的(de),人民法院不予(yu)受理(li);已經受理(li)的(de),裁(cai)定駁回起訴(su)。 當(dang)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huo)者子(zi)女撫養(yang)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min)法院應當(dang)受(shou)理。 第四條 當(dang)事人(ren)僅(jin)以民法典第一千零(ling)四(si)十三條為依據提(ti)起訴訟的(de),人民法院(yuan)不予受(shou)理;已經(jing)受(shou)理的(de),裁定(ding)駁回(hui)起訴。 第(di)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huan)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li)的,如(ru)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zhi)持: (一)雙方未辦(ban)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deng)記手續但確未(wei)共(gong)同生活; (三)婚前給(gei)付(fu)并導致給(gei)付(fu)人生活困(kun)難。 適用前款第(di)二(er)項、第(di)三項的(de)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hun)為(wei)條件。 二、結婚 第六(liu)條(tiao) 男女(nv)雙方依據民法典第一千(qian)零(ling)四(si)十九條規定補(bu)辦結(jie)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fang)均符合民法典所規(gui)定的(de)結婚的(de)實質要件時起算。 第七條 未(wei)依據民法(fa)典第(di)一(yi)千零四十九條(tiao)規定(ding)辦理結婚登(deng)記而以(yi)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de)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li)婚的(de),應當區別對(dui)待: (一(yi))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deng)記管理條例》公布(bu)實(shi)施以(yi)前(qian),男(nan)女(nv)雙方已經符合結(jie)婚(hun)實(shi)質要件的,按(an)事實(shi)婚(hun)姻處理。 (二(er))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nan)女(nv)雙方符(fu)合結(jie)婚(hun)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yuan)應(ying)當告知其補辦(ban)結(jie)婚(hun)登記。未(wei)補辦(ban)結(jie)婚(hun)登記的,依據本解(jie)釋第三條規(gui)定處理。 第(di)八條 未依據民(min)法典第一千零四十(shi)九條規定辦理(li)結(jie)婚登記而以(yi)夫(fu)妻名義共(gong)同(tong)生(sheng)活的(de)男女,一方(fang)死亡,另一方(fang)以(yi)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cheng)權的(de),依據(ju)本(ben)解釋(shi)第七條(tiao)的(de)原則處(chu)理(li)。 第九條(tiao)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ling)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yi)辦理結(jie)婚(hun)登(deng)記的婚(hun)姻(yin)請求確認婚(hun)姻(yin)無效的主體(ti),包括(kuo)婚(hun)姻(yin)當事人及利害(hai)關(guan)系人。其中,利害(hai)關(guan)系人包括(kuo): (一)以重(zhong)婚為由的(de)(de),為當(dang)事人的(de)(de)近(jin)親(qin)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yi)未到法(fa)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fa)定婚齡者的近(jin)親(qin)屬(shu); (三)以有禁(jin)止結婚(hun)的(de)(de)親(qin)屬(shu)關系為(wei)由的(de)(de),為(wei)當事人的(de)(de)近親(qin)屬(shu)。 第十條 當事人依據民(min)法(fa)典第(di)一千零(ling)五十一條規定(ding)向人民法(fa)(fa)院(yuan)(yuan)請求確(que)認婚(hun)姻無(wu)(wu)效,法(fa)(fa)定(ding)的(de)無(wu)(wu)效婚(hun)姻情形(xing)在(zai)提(ti)起訴訟時(shi)已經消失的(de),人民法(fa)(fa)院(yuan)(yuan)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人民法(fa)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yin)無效案件后,原(yuan)告申請撤訴的,不(bu)予(yu)準許(xu)。 對婚姻效力的(de)審理不適(shi)用(yong)調解,應當依法(fa)作出判(pan)決。 涉及財產(chan)分割(ge)和子女撫養(yang)的(de),可以調(diao)解(jie)。調(diao)解(jie)達成協議的(de),另行制作調(diao)解(jie)書;未達成調(diao)解(jie)協議的(de),應(ying)當一并作出判決。 第十(shi)二條 人(ren)民法院受(shou)理(li)(li)離婚案件后,經審理(li)(li)確屬無效婚姻(yin)的,應(ying)當將婚姻(yin)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ren),并依法作出確認婚姻(yin)無效的判決。 第十三條 人(ren)民法(fa)院(yuan)就同一婚(hun)姻(yin)關系分別受理了(le)離婚(hun)和請求確(que)認婚(hun)姻(yin)無效案件(jian)的,對于離婚(hun)案件(jian)的審理,應當待請求確(que)認婚(hun)姻(yin)無效案件(jian)作出判(pan)決后(hou)進行。 第十四(si)條(tiao) 夫妻一(yi)方(fang)或者雙方(fang)死亡后,生(sheng)存一(yi)方(fang)或者利(li)害(hai)關系人(ren)依據民(min)法典第(di)一(yi)千零五十一(yi)條(tiao)的規(gui)定請求確認(ren)婚姻無效(xiao)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五條 利害關系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qian)零五十一條的(de)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que)認婚姻無(wu)效(xiao)的(de),利害關系人為原告(gao),婚姻關系當事人雙(shuang)方為被(bei)告(gao)。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bei)告(gao)。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重(zhong)婚(hun)導致的(de)無(wu)效婚(hun)姻(yin)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de),應當準許合法婚(hun)姻(yin)當事(shi)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de)第(di)三人參加(jia)訴(su)訟。 第(di)十七(qi)條 當事人(ren)以民(min)法(fa)典第(di)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ding)的(de)三種無效婚姻(yin)(yin)以(yi)外(wai)的(de)情(qing)形請(qing)(qing)求(qiu)確認婚姻(yin)(yin)無效的(de),人(ren)民法(fa)院應(ying)當判決(jue)駁回當事(shi)人(ren)的(de)訴訟請(qing)(qing)求(qiu)。 當事人以(yi)結婚登(deng)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ti)起民事訴(su)訟(song),主張撤(che)銷結婚登(deng)記的,告(gao)知其可以(yi)依(yi)法申請(qing)行政(zheng)(zheng)復(fu)議(yi)或者(zhe)提(ti)起行政(zheng)(zheng)訴(su)訟(song)。 第十八條(tiao) 行為人(ren)以(yi)給另一方當事(shi)人(ren)或者(zhe)其近親屬的(de)生(sheng)命、身體(ti)、健康、名譽、財(cai)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xie),迫使另一方當事(shi)人(ren)違背真實意(yi)愿結婚的(de),可以(yi)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er)條所稱的“脅迫”。 因受脅迫(po)而請求撤(che)銷婚姻的(de),只能是受脅迫(po)一方的(de)婚姻關系(xi)當事人(ren)本人(ren)。 第十九條(tiao) 民法典第一千零(ling)五十(shi)二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受脅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ren)身自由的當事人(ren)請求撤銷婚(hun)姻的,不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條 民法典第(di)一千零五十四條所規定(ding)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是指無效婚姻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第(di)二十一條 人(ren)民法院根據當事人(ren)的(de)請(qing)求,依法確認婚姻無(wu)效(xiao)或(huo)者撤銷婚姻的(de),應(ying)當收(shou)繳雙方(fang)的(de)結婚證書(shu)并將生效(xiao)的(de)判決書(shu)寄送當地(di)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二十二條 被(bei)(bei)確認無(wu)效或者(zhe)被(bei)(bei)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tong)居(ju)期(qi)間所得(de)的財產,除有(you)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you)的以外,按共同(tong)共有(you)處理。 三(san)、夫妻關系(xi) 第二十(shi)三條 夫以妻(qi)擅自(zi)中止妊娠(shen)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pei)償的(de),人民(min)法(fa)院(yuan)不(bu)予(yu)支持(chi);夫妻(qi)雙方(fang)因(yin)是否(fou)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gan)情(qing)確已(yi)破裂,一方(fang)請求離婚的(de),人民(min)法(fa)院(yuan)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yi)千零七十九條(tiao)第三款(kuan)第五(wu)項(xiang)的(de)規定處理(li)。 第(di)二十四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ling)六十二條第一(yi)款(kuan)第三(san)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di)二十五條(tiao) 婚姻(yin)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cai)產(chan)屬于(yu)民法典第一(yi)千零六十二條規(gui)定(ding)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yi))一(yi)方(fang)以個(ge)人財產投資取(qu)得的收(shou)益; (二)男女雙方(fang)實際取得(de)(de)或者應當取得(de)(de)的住房補(bu)貼、住房公(gong)積(ji)金(jin); (三)男女雙方實際(ji)取得或(huo)者應當取得的基本(ben)養老金、破(po)產安置補償費。 第(di)二十(shi)六(liu)條 夫(fu)妻一方(fang)個人(ren)財產在婚(hun)后產生的收益,除(chu)孳息和(he)自(zi)然增(zeng)值外,應(ying)認定(ding)為夫(fu)妻共同(tong)財產。 第二十七條 由(you)一(yi)方婚前(qian)承租(zu)、婚后用共同財(cai)產購(gou)買(mai)的房屋,登記在一(yi)方名(ming)下的,應當認(ren)定(ding)為(wei)夫妻共同財(cai)產。 第二十(shi)八條 一(yi)(yi)方(fang)未經另一(yi)(yi)方(fang)同意(yi)(yi)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di)三人善意(yi)(yi)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yi)(yi)方(fang)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yu)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chu)分共同(tong)所有的房屋造成(cheng)另(ling)一方損(sun)(sun)失,離婚時另(ling)一方請(qing)求賠(pei)償損(sun)(sun)失的,人民法院(yuan)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tiao) 當事人結婚前,父(fu)母(mu)為(wei)(wei)雙(shuang)方(fang)購置房屋出(chu)資的(de)(de),該出(chu)資應當認(ren)定為(wei)(wei)對(dui)自己子(zi)女個人的(de)(de)贈與,但父(fu)母(mu)明確表(biao)示(shi)贈與雙(shuang)方(fang)的(de)(de)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fang)購(gou)置房(fang)屋(wu)出資的(de)(de),依(yi)照約(yue)定(ding)處理;沒有約(yue)定(ding)或者約(yue)定(ding)不明確的(de)(de),按(an)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di)一款第(di)四項規定(ding)的原則處理。 第三十條 軍人的(de)傷(shang)亡(wang)保險金、傷(shang)殘(can)補(bu)助(zhu)金、醫藥生活補(bu)助(zhu)費屬于(yu)個人財產(chan)。 第三十一條 民(min)法典第一(yi)千零六十三條(tiao)規(gui)定(ding)為夫妻一方的(de)(de)個(ge)人(ren)財產,不因婚姻關系(xi)的(de)(de)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gong)同財產。但當事人(ren)另(ling)有(you)約定(ding)的(de)(de)除(chu)外。 第三十二條 婚(hun)前或(huo)者婚(hun)姻關系(xi)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yi)(yi)方所有(you)的房(fang)產贈(zeng)與(yu)另(ling)(ling)一(yi)(yi)方或(huo)者共有(you),贈(zeng)與(yu)方在贈(zeng)與(yu)房(fang)產變(bian)更登記(ji)之前撤銷贈(zeng)與(yu),另(ling)(ling)一(yi)(yi)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xing)的,人民法院可以(yi)按照(zhao)民法典第六百五(wu)十(shi)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shi)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qian)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ou)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jia)庭共同生活的除外(wai)。 第(di)三十四條 夫妻(qi)一方與第(di)三人串通,虛(xu)構債(zhai)(zhai)務(wu),第(di)三人主張該(gai)債(zhai)(zhai)務(wu)為夫妻(qi)共同債(zhai)(zhai)務(wu)的,人民(min)法院不予支(zhi)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xi)毒等違(wei)法犯(fan)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gong)同債務的,人民法院(yuan)不(bu)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xie)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jing)對夫妻(qi)財產分(fen)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you)權就夫妻(qi)共同債務向(xiang)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yi)方(fang)(fang)就夫妻(qi)共同債(zhai)務(wu)承擔清償責任后,主張由另一(yi)方(fang)(fang)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lv)文書承擔相(xiang)應債(zhai)務(wu)的,人民法院應予(yu)支持。 第三(san)十六條 夫(fu)或者(zhe)妻一(yi)方(fang)死亡(wang)的(de),生存一(yi)方(fang)應(ying)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jian)的(de)夫(fu)妻共同債(zhai)務承擔清償(chang)責任。 第三十七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所稱“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民(min)法典第一千(qian)零(ling)六十六條(tiao)規定情形以外,夫(fu)妻(qi)一方(fang)請(qing)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bu)予(yu)支(zhi)持(chi)。 四(si)、父母子女關系 第三十九條 父或(huo)者母(mu)向人民法院起訴請(qing)求否認(ren)親(qin)子關(guan)系,并已提供必要證(zheng)據(ju)予(yu)以證(zheng)明,另一方沒有相(xiang)反證(zheng)據(ju)又拒絕做(zuo)親(qin)子鑒(jian)定(ding)的,人民法院可以認(ren)定(ding)否認(ren)親(qin)子關(guan)系一方的主張(zhang)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nian)子(zi)(zi)女起訴請求確(que)(que)認親(qin)子(zi)(zi)關(guan)系,并提(ti)供必(bi)要證(zheng)據予(yu)以證(zheng)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zheng)據又(you)拒絕做親(qin)子(zi)(zi)鑒定的(de),人民法院(yuan)可以認定確(que)(que)認親(qin)子(zi)(zi)關(guan)系一方的(de)主(zhu)張成立。 第四(si)十條 婚姻關系(xi)存續期間,夫妻雙方(fang)一(yi)致同意進行(xing)人工授精,所生(sheng)子女應視為婚生(sheng)子女,父(fu)母子女間的(de)權利義務(wu)關系(xi)適用民(min)法典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shi)一條(tiao) 尚(shang)在校接(jie)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li)教(jiao)育,或者喪(sang)失(shi)、部分喪(sang)失(shi)勞(lao)動能(neng)力(li)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chang)生活的(de)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min)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qi)條(tiao)規定(ding)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er)條(tiao) 民法(fa)典第一(yi)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第四十三(san)條 婚姻(yin)關(guan)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fang)或(huo)者(zhe)一方(fang)拒不(bu)履(lv)行撫養子女(nv)(nv)義務,未成年子女(nv)(nv)或(huo)者(zhe)不(bu)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nv)(nv)請(qing)求(qiu)支(zhi)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yuan)應予支(zhi)持。 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de),對(dui)不滿兩周歲的(de)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kuan)規定(ding)的原(yuan)則處(chu)理。母親(qin)有(you)下列情(qing)形(xing)之一,父親(qin)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zhi)持: (一)患有久治(zhi)不愈(yu)的傳染(ran)性(xing)疾病(bing)或者其他嚴(yan)重疾病(bing),子女不宜與其共(gong)同生(sheng)活; (二)有撫(fu)養條件不盡撫(fu)養義(yi)務,而父親要求子(zi)女隨其生活(huo); (三(san))因其他原(yuan)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qin)生活(huo)。 第(di)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zi)女(nv)由父親直接撫(fu)養,并對子(zi)女(nv)健(jian)康成(cheng)長無不利影(ying)響的,人(ren)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si)十(shi)六(liu)條 對(dui)已滿兩周歲的(de)未成(cheng)年子女,父母均(jun)要求直接撫養,一方(fang)有(you)下列情形之一的(de),可予優(you)先(xian)考慮(lv): (一)已(yi)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er))子女(nv)隨其(qi)生活時間較(jiao)長(chang),改變生活環境對(dui)子女(nv)健康成長(chang)明顯不(bu)利(li); (三)無其他子(zi)女,而另(ling)一方有其他子(zi)女; (四)子(zi)女(nv)隨其生活(huo)(huo),對子(zi)女(nv)成長有利(li),而(er)另一(yi)方患有久治(zhi)不(bu)愈的傳染性(xing)疾(ji)病或者其他嚴重(zhong)疾(ji)病,或者有其他不(bu)利(li)于(yu)子(zi)女(nv)身心健康的情形(xing),不(bu)宜與子(zi)女(nv)共(gong)同(tong)生活(huo)(huo)。 第四十七條 父(fu)母(mu)撫(fu)養子(zi)女(nv)(nv)的(de)條(tiao)件(jian)基本(ben)相同(tong),雙方均要(yao)(yao)求(qiu)直(zhi)接撫(fu)養子(zi)女(nv)(nv),但子(zi)女(nv)(nv)單(dan)獨隨祖(zu)父(fu)母(mu)或者(zhe)外祖(zu)父(fu)母(mu)共(gong)同(tong)生活多年,且(qie)祖(zu)父(fu)母(mu)或者(zhe)外祖(zu)父(fu)母(mu)要(yao)(yao)求(qiu)并且(qie)有能力幫助子(zi)女(nv)(nv)照顧孫(sun)子(zi)女(nv)(nv)或者(zhe)外孫(sun)子(zi)女(nv)(nv)的(de),可以作為父(fu)或者(zhe)母(mu)直(zhi)接撫(fu)養子(zi)女(nv)(nv)的(de)優先條(tiao)件(jian)予以考慮。 第(di)四(si)十八條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mu)雙方協議(yi)輪(lun)流直(zhi)接撫養(yang)子女的,人民法院應(ying)予支持。 第四(si)十九條(tiao) 撫(fu)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nv)的實(shi)際(ji)需(xu)要(yao)、父母雙方(fang)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shi)際(ji)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ru)(ru)的(de),撫(fu)養(yang)費一般可(ke)以(yi)按其月(yue)總收入(ru)(ru)的(de)百(bai)分(fen)之二(er)十(shi)至三十(shi)的(de)比(bi)(bi)例給付。負(fu)擔兩個以(yi)上子女撫(fu)養(yang)費的(de),比(bi)(bi)例可(ke)以(yi)適當(dang)提高,但一般不得(de)超過月(yue)總收入(ru)(ru)的(de)百(bai)分(fen)之五十(shi)。 無固定(ding)收入(ru)的(de),撫養費(fei)的(de)數額可以(yi)依據當年總(zong)收入(ru)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ru),參照上述(shu)比例確定(ding)。 有(you)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huo)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條 撫養(yang)費應當(dang)定期給(gei)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gei)付。 第五十一(yi)條 父母(mu)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di)撫養費。 第五十二條 父母雙方(fang)可以協議(yi)由(you)(you)一方(fang)直(zhi)接(jie)撫(fu)(fu)養(yang)子女并由(you)(you)直(zhi)接(jie)撫(fu)(fu)養(yang)方(fang)負擔子女全部撫(fu)(fu)養(yang)費。但是,直(zhi)接(jie)撫(fu)(fu)養(yang)方(fang)的(de)撫(fu)(fu)養(yang)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suo)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cheng)長(chang)的(de),人(ren)民(min)法院不予(yu)支持。 第五(wu)十三條 撫養費(fei)的給付期限,一般(ban)至子(zi)女(nv)十八周(zhou)歲為止。 十(shi)六周歲以(yi)上不(bu)滿十(shi)八(ba)周歲,以(yi)其勞動(dong)收入(ru)為主要生(sheng)活來源,并能維(wei)持當地一般生(sheng)活水平的,父母可以(yi)停(ting)止給(gei)付撫養(yang)費(fei)。 第(di)五十四(si)條 生父與繼母離(li)婚或者(zhe)(zhe)生母與繼父離(li)婚時,對曾受其撫(fu)(fu)養教育的繼子(zi)女,繼父或者(zhe)(zhe)繼母不同意繼續(xu)撫(fu)(fu)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zhe)(zhe)生母撫(fu)(fu)養。 第五(wu)十五(wu)條 離婚后,父母一方(fang)要求變更子(zi)(zi)女撫養(yang)關系(xi)的,或者子(zi)(zi)女要求增加撫養(yang)費的,應當(dang)另行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qing)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bian)更(geng)子女撫(fu)養(yang)關(guan)系的,人民(min)法院(yuan)應予支持: (一)與(yu)子女(nv)共同生活的(de)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can)無力繼續撫養子女(nv); (二)與(yu)子女(nv)共同生(sheng)(sheng)活的一(yi)方不(bu)盡撫養義(yi)務或有虐(nve)待子女(nv)行為,或者(zhe)其(qi)與(yu)子女(nv)共同生(sheng)(sheng)活對子女(nv)身心(xin)健(jian)康確有不(bu)利影響; (三)已(yi)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sui)另(ling)一方生(sheng)活,該方又(you)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zheng)當理由需要變更(geng)。 第五(wu)十(shi)七條 父母雙方(fang)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ying)予(yu)支持。 第(di)五十(shi)八條 具有下列情(qing)形之一,子(zi)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fu)或者(zhe)母增加撫養費的,人(ren)民法(fa)院(yuan)應(ying)予(yu)支(zhi)持(chi): (一)原定撫養費(fei)數額不足以(yi)維(wei)持當地實際生活水(shui)平; (二)因子女(nv)患病、上學,實際(ji)需要已(yi)超過原定數(shu)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you)應當增加。 第五十九條 父母不得因子女(nv)(nv)變更(geng)姓(xing)(xing)氏(shi)(shi)而(er)拒(ju)付子女(nv)(nv)撫養費。父或者母擅(shan)自將(jiang)子女(nv)(nv)姓(xing)(xing)氏(shi)(shi)改為繼(ji)母或繼(ji)父姓(xing)(xing)氏(shi)(shi)而(er)引起糾紛的(de),應當責令恢復原(yuan)姓(xing)(xing)氏(shi)(shi)。 第六十條 在(zai)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yang)子(zi)女的(de),可以先(xian)行裁定暫(zan)由(you)一方撫養(yang)。 第六十(shi)一條 對拒不(bu)履(lv)行(xing)或者(zhe)妨(fang)害他人履(lv)行(xing)生效(xiao)判決、裁定、調(diao)解書(shu)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de)當事人或者(zhe)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yi)照民事訴訟法(fa)第一(yi)百一(yi)十(shi)一(yi)條的規定采取(qu)強(qiang)制措(cuo)施。 五、離婚 第(di)六(liu)十(shi)二條(tiao) 無民事行為能(neng)力人的配偶(ou)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其他有(you)監(jian)(jian)護(hu)資格的人(ren)可以要(yao)求撤銷其監(jian)(jian)護(hu)資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監(jian)(jian)護(hu)人(ren);變更后(hou)的監(jian)(jian)護(hu)人(ren)代理(li)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fang)提起離(li)婚訴(su)訟的,人(ren)民法院(yuan)應予受理(li)。 第(di)六十(shi)三(san)條 人(ren)民法(fa)院審(shen)理離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qian)零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應當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第六十四(si)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jiu)條第三(san)款前(qian)三(san)項(xiang)規定(ding)及(ji)軍人(ren)有其他重大過錯(cuo)導致夫妻感情(qing)破裂的(de)情(qing)形予以判斷。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fa)院作出的(de)生效的(de)離婚判(pan)決中(zhong)未涉及探(tan)望(wang)權,當事人就探(tan)望(wang)權問題單獨提起(qi)訴訟的(de),人民法(fa)院應予受理。 第六十六條(tiao) 當事人在履(lv)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shu)的(de)過(guo)程中,一方請求(qiu)中止探(tan)望(wang)(wang)的(de),人民法院在征詢(xun)雙(shuang)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yao)中止探(tan)望(wang)(wang)的(de),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tan)望(wang)(wang)的(de)情(qing)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ying)當根據當事人的(de)請求(qiu)書(shu)面通(tong)知其恢復探(tan)望(wang)(wang)。 第(di)六十七條 未成年子(zi)女、直接(jie)撫養子(zi)女的父或(huo)者母(mu)以及其(qi)他對未成年子(zi)女負擔撫養、教育、保護(hu)義務的法定(ding)監護(hu)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請求(qiu)。 第六十八條 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shi)探望權(quan)的有關個人(ren)或者組織,可以由人(ren)民法(fa)院(yuan)依法(fa)采取(qu)拘留、罰款等強(qiang)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ren)身、探望行為進行強(qiang)制執(zhi)行。 第六十(shi)九條 當事(shi)人(ren)達成的以(yi)協議離婚(hun)或者(zhe)到人(ren)民(min)法(fa)院(yuan)調(diao)解離婚(hun)為條件的財產(chan)以(yi)及(ji)債務(wu)處理(li)協議,如果雙(shuang)方離婚(hun)未成,一方在(zai)離婚(hun)訴訟中反悔的,人(ren)民(min)法(fa)院(yuan)應當認定該財產(chan)以(yi)及(ji)債務(wu)處理(li)協議沒有(you)生(sheng)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yi)照民法典第一(yi)千零八十(shi)七條和第(di)一千零八十九條的(de)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shi)六條簽(qian)訂的離婚協(xie)議中關于財(cai)產以及債務處(chu)理(li)的條款(kuan),對男(nan)女雙方(fang)具(ju)有法律約束(shu)力。登記離婚后當(dang)事人(ren)因履行上(shang)述協(xie)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ren)民法院應當(dang)受理(li)。 第七十條(tiao) 夫妻雙方(fang)協(xie)議(yi)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fan)悔,請求(qiu)撤銷(xiao)財產分割協(xie)議(yi)的,人民法院(yuan)應當受(shou)理。 人民法(fa)(fa)院審理(li)后,未發現訂(ding)立財產分割協議時(shi)存在欺(qi)詐(zha)、脅迫(po)等情形的,應當(dang)依法(fa)(fa)駁回當(dang)事人的訴訟請求。 第七十(shi)一條 人(ren)民(min)法院審(shen)理離婚(hun)案(an)件,涉及分(fen)割發放到軍人(ren)名下(xia)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yi)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hun)姻關(guan)系(xi)存續年限乘(cheng)以年平均值,所得數(shu)額為夫妻共(gong)同財產。 前(qian)款所稱年平均(jun)(jun)值,是指(zhi)將發放(fang)到(dao)軍人(ren)(ren)名下(xia)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ju)體(ti)年限均(jun)(jun)分得出的數額。其具(ju)體(ti)年限為人(ren)(ren)均(jun)(jun)壽命(ming)七(qi)十歲與軍人(ren)(ren)入(ru)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第七十二(er)條 夫妻雙(shuang)方分割(ge)共同財產(chan)中(zhong)的股(gu)票(piao)、債券、投資基金份(fen)額(e)等有價(jia)證券以(yi)及未上(shang)市(shi)股(gu)份(fen)有限(xian)公(gong)司股(gu)份(fen)時,協(xie)商不成或者按(an)市(shi)價(jia)分配(pei)有困難(nan)的,人民(min)法院可(ke)以(yi)根據數(shu)量按(an)比例分配(pei)。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fa)院審理(li)離(li)婚案件,涉(she)及分割(ge)夫(fu)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fang)名義(yi)在有限責任公(gong)司的(de)出資額,另(ling)一方(fang)不是該公(gong)司股東的(de),按以下(xia)情(qing)形分別(bie)處理(li): (一)夫妻雙方協商(shang)一致將(jiang)出資(zi)額部分或(huo)者全部轉(zhuan)讓給該(gai)股東的配偶,其他(ta)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qie)其他(ta)股東均(jun)明(ming)確表示放棄優(you)先(xian)購買(mai)權的,該(gai)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gai)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zi)額(e)轉(zhuan)(zhuan)讓(rang)(rang)份額(e)和轉(zhuan)(zhuan)讓(rang)(rang)價(jia)格等(deng)事項協商一(yi)致后,其(qi)他股東(dong)(dong)半(ban)數以(yi)(yi)上不(bu)同(tong)意轉(zhuan)(zhuan)讓(rang)(rang),但(dan)愿意以(yi)(yi)同(tong)等(deng)條(tiao)件(jian)購(gou)買該出資(zi)額(e)的(de),人(ren)民法院可(ke)以(yi)(yi)對(dui)轉(zhuan)(zhuan)讓(rang)(rang)出資(zi)所得(de)財產進(jin)行(xing)分割。其(qi)他股東(dong)(dong)半(ban)數以(yi)(yi)上不(bu)同(tong)意轉(zhuan)(zhuan)讓(rang)(rang),也不(bu)愿意以(yi)(yi)同(tong)等(deng)條(tiao)件(jian)購(gou)買該出資(zi)額(e)的(de),視(shi)為其(qi)同(tong)意轉(zhuan)(zhuan)讓(rang)(rang),該股東(dong)(dong)的(de)配(pei)偶(ou)可(ke)以(yi)(yi)成為該公司股東(dong)(dong)。 用于證(zheng)明前(qian)款規定的(de)股(gu)東同意的(de)證(zheng)據,可以是(shi)股(gu)東會議材(cai)料(liao),也可以是(shi)當事人通過其(qi)他合法途徑取(qu)得的(de)股(gu)東的(de)書面聲明材(cai)料(liao)。 第七十四(si)條 人民法(fa)院審理離婚案(an)件(jian),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cai)產中(zhong)(zhong)以(yi)一方名義(yi)在合(he)伙企業中(zhong)(zhong)的(de)出資(zi),另一方不(bu)是(shi)該企業合(he)伙人的(de),當夫妻雙方協(xie)商一致,將其合(he)伙企業中(zhong)(zhong)的(de)財(cai)產份(fen)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shi),按以(yi)下(xia)情形(xing)分別處理: (一)其(qi)他合伙(huo)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yi)法取(qu)得合伙(huo)人地位; (二(er))其他合伙人不(bu)同意轉(zhuan)讓(rang),在同等(deng)條(tiao)件下行(xing)使優先購買權的,可以對轉(zhuan)讓(rang)所得的財產進(jin)行(xing)分割; (三(san))其他合(he)伙(huo)人不(bu)同(tong)意(yi)轉(zhuan)讓,也不(bu)行使優先購(gou)買權,但(dan)同(tong)意(yi)該合(he)伙(huo)人退伙(huo)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e)的,可以對(dui)結算后的財產進(jin)行分割; (四(si))其(qi)他(ta)合伙(huo)人(ren)既不(bu)同意轉讓,也不(bu)行使(shi)優先購買權,又不(bu)同意該(gai)合伙(huo)人(ren)退(tui)伙(huo)或(huo)者削減(jian)部(bu)分財產(chan)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huo)人(ren)同意轉讓,該(gai)配偶依(yi)法取得合伙(huo)人(ren)地位。 第七十五條 夫(fu)妻以一方名(ming)義(yi)投資(zi)設(she)立(li)個人獨資(zi)企業(ye)的,人民法院分(fen)割夫(fu)妻在(zai)該個人獨資(zi)企業(ye)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an)照以下情形分(fen)別處理: (一)一方(fang)主張經營該企(qi)業的,對企(qi)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qi)業資產所有(you)權一方(fang)給予另一方(fang)相(xiang)應的補償; (二)雙(shuang)方(fang)均主(zhu)張經營該企業(ye)的,在雙(shuang)方(fang)競(jing)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ye)資產(chan)所有權(quan)的一方(fang)給予另一方(fang)相應的補償; (三)雙(shuang)方均不(bu)愿意經(jing)營該企業(ye)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ding)辦(ban)理。 第七(qi)十六(liu)條 雙方對夫妻(qi)共同財產中(zhong)的房屋(wu)價(jia)值及歸(gui)屬無法(fa)達成(cheng)協議時,人民(min)法(fa)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bing)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yi)方主張房(fang)屋所有權的(de),由評估機(ji)構按(an)市場價格對房(fang)屋作出評估,取得房(fang)屋所有權的(de)一(yi)方應(ying)當給予另一(yi)方相應(ying)的(de)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suo)有(you)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shen)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suo)得(de)價(jia)款進行分割。 第七(qi)十(shi)七(qi)條 離婚時雙(shuang)方對尚未取(qu)得所有權(quan)或(huo)者尚未取(qu)得完全所有權(quan)的(de)(de)房屋有爭議且(qie)協商不(bu)成的(de)(de),人(ren)民法院不(bu)宜(yi)判決房屋所有權(quan)的(de)(de)歸屬,應(ying)當根(gen)據(ju)實際情況(kuang)判決由當事人(ren)使用。 當(dang)事(shi)人(ren)就(jiu)前款(kuan)規(gui)定的房(fang)屋取(qu)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ling)行(xing)向人(ren)民法院(yuan)提(ti)起訴(su)訟。 第七十八(ba)條 夫妻一方婚(hun)前簽訂(ding)不(bu)動產(chan)買賣(mai)合同,以個人(ren)財產(chan)支(zhi)付首付款并在(zai)銀行貸款,婚(hun)后用夫妻共(gong)同財產(chan)還貸,不(bu)動產(chan)登記于首付款支(zhi)付方名(ming)下的,離婚(hun)時該(gai)不(bu)動產(chan)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kuan)規定(ding)不(bu)能(neng)達成協議的,人民(min)法院可(ke)以判決該不(bu)動產歸登(deng)記(ji)一方(fang),尚未歸還(huan)的貸款(kuan)為不(bu)動產登(deng)記(ji)一方(fang)的個(ge)人債務(wu)。雙方(fang)婚后共(gong)同還(huan)貸支付的款(kuan)項及其相(xiang)對應(ying)財產增值部(bu)分,離婚時應(ying)根據民(min)法(fa)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yi)款規定的原(yuan)則,由不(bu)動產登(deng)記一(yi)方對另一(yi)方進行補償。 第七十九條 婚姻關系存(cun)續期間(jian),雙方(fang)用夫(fu)妻共(gong)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fang)父(fu)母名義參加房(fang)改的房(fang)屋,登記在一方(fang)父(fu)母名下,離婚時(shi)另(ling)一方(fang)主張按照夫(fu)妻共(gong)同財產對該房(fang)屋進行(xing)分割的,人民法(fa)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fang)屋時(shi)的出資,可(ke)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八十條 離婚時夫(fu)(fu)妻一方尚未退(tui)休、不符合(he)領取基本養老金(jin)條件,另一方請(qing)求(qiu)按照夫(fu)(fu)妻共(gong)同(tong)(tong)財(cai)(cai)產分割(ge)基本養老金(jin)的,人(ren)民(min)法(fa)院不予(yu)支持(chi);婚后以夫(fu)(fu)妻共(gong)同(tong)(tong)財(cai)(cai)產繳(jiao)(jiao)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jin)賬(zhang)戶中婚姻關系存續(xu)期間個人(ren)實際(ji)繳(jiao)(jiao)納部分及利息作為夫(fu)(fu)妻共(gong)同(tong)(tong)財(cai)(cai)產分割(ge)的,人(ren)民(min)法(fa)院應予(yu)支持(chi)。 第八(ba)十一條(tiao)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jian)(jian),夫妻一(yi)方作(zuo)為(wei)繼(ji)(ji)承(cheng)人(ren)依法可(ke)以繼(ji)(ji)承(cheng)的遺產,在繼(ji)(ji)承(cheng)人(ren)之(zhi)間(jian)(jian)尚(shang)未實際分(fen)割,起訴離婚時另一(yi)方請求分(fen)割的,人(ren)民法院應當(dang)告知(zhi)當(dang)事人(ren)在繼(ji)(ji)承(cheng)人(ren)之(zhi)間(jian)(jian)實際分(fen)割遺產后另行(xing)起訴。 第八十二條 夫(fu)妻之間訂立借(jie)(jie)款協議,以夫(fu)妻共同財(cai)產(chan)出借(jie)(jie)給一方(fang)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yu)其他個人事務(wu)的,應視為雙(shuang)方(fang)約定處分夫(fu)妻共同財(cai)產(chan)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jie)(jie)款協議的約定處理(li)。 第(di)八十三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you)夫妻(qi)共同(tong)財(cai)產(chan)未處理為(wei)由向人民法(fa)院起訴請求分(fen)割的,經審查(cha)該財(cai)產(chan)確(que)屬離婚時未涉(she)及的夫妻(qi)共同(tong)財(cai)產(chan),人民法(fa)院應當依法(fa)予(yu)以分(fen)割。 第八十(shi)四條 當事人(ren)依據民(min)法典第一(yi)千零九十二條的規(gui)定向人(ren)民法院提起訴(su)(su)訟(song),請(qing)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su)(su)訟(song)時效期(qi)間為三年,從當事人(ren)發現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五(wu)條 夫(fu)妻一方申請對(dui)配偶的個人(ren)財(cai)產(chan)或者夫(fu)妻共(gong)同財(cai)產(chan)采取保(bao)(bao)全措(cuo)(cuo)施(shi)的,人(ren)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bao)(bao)全措(cuo)(cuo)施(shi)可能造成(cheng)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shi)際情況,確定合(he)理的財(cai)產(chan)擔保(bao)(bao)數額。 第八(ba)十六條 民(min)法典第一千零九(jiu)十(shi)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pei)償(chang)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七條 承擔民法典第一千(qian)零九十一條規(gui)定的損害(hai)賠償責(ze)任的主體(ti)(ti),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zhong)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ren)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hun)的案件,對(dui)于當(dang)事人(ren)基于民(min)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出(chu)的損害賠(pei)償請求,不予(yu)支持。 在婚姻(yin)關系存(cun)續期間,當(dang)事人不(bu)起訴(su)離婚而單獨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tiao)提起(qi)損害賠償(chang)請求(qiu)的,人民(min)法院不予(yu)受理。 第八十(shi)八條 人(ren)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民法典(dian)第一千(qian)零九十一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shu)面(mian)告知當事人。在適用民(min)法典第(di)一千零(ling)九十一條時,應當(dang)區分以(yi)下不同情況(kuang): (一)符合民(min)法典第一(yi)千(qian)零九十一(yi)條規(gui)定的無過(guo)錯方作為(wei)原告基于該條規(gui)定向人民法院提(ti)起損害(hai)賠償(chang)請求的,必須在離(li)婚訴訟的同時提(ti)出(chu)。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yi)千(qian)零九十一(yi)條規定(ding)的無過錯方(fang)作為(wei)被(bei)告的離婚訴(su)訟案(an)件,如果被(bei)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gai)條規定(ding)提(ti)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yi)就(jiu)此單獨提(ti)起訴(su)訟。 (三(san))無過錯(cuo)方(fang)作為被告的(de)離婚訴訟案件(jian),一審時被告未(wei)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jiu)十一條規(gui)定(ding)提出(chu)損害賠(pei)償請求,二(er)審期間提出(chu)的(de),人(ren)民法院應當進行(xing)調解;調解不成的(de),告(gao)知當事(shi)人(ren)另(ling)行(xing)起訴。雙方當事(shi)人(ren)同意由(you)第二(er)審人(ren)民法院一(yi)(yi)并(bing)審理的(de),第二(er)審人(ren)民法院可(ke)以一(yi)(yi)并(bing)裁判。 第八(ba)十九條 當事人在(zai)婚姻登(deng)記機關辦(ban)理離(li)婚登(deng)記手(shou)續后,以民(min)法(fa)典(dian)第(di)一千零(ling)九十(shi)一條規定(ding)為由向人民(min)法(fa)院(yuan)(yuan)提出損害(hai)賠償請(qing)(qing)求(qiu)的,人民(min)法(fa)院(yuan)(yuan)應當(dang)(dang)受理(li)。但(dan)當(dang)(dang)事人在協議(yi)離(li)婚時已經明確表(biao)示放(fang)棄該項(xiang)請(qing)(qing)求(qiu)的,人民(min)法(fa)院(yuan)(yuan)不予支持。 第九十條 夫妻雙(shuang)方均(jun)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shi)一條規定(ding)的過(guo)錯情(qing)形,一(yi)方(fang)或者雙方(fang)向對方(fang)提出離婚(hun)損害賠(pei)償請求(qiu)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附則 第九十一(yi)條 本解(jie)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