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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例第137號:郎某、何某誹謗案

時間:2022-08-04 16:36   作者:admin 點擊: 次

關鍵詞】
  網絡誹謗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 能動司法 自訴轉公訴
  【要旨】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破壞公眾安全感,嚴重擾亂網絡社會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追訴職責,作為公訴案件辦理。對公安機關未立案偵查,被害人已提出自訴的,檢察機關應當處理好由自訴向公訴程序的轉換。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郎某。
  被告人何某。
  被害人谷某。
  20207718時許,郎某在杭州市余杭區某小區東門快遞驛站內,使用手機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遞的被害人谷某,并將視頻發布在某微信群。后郎某、何某分別假扮快遞員和谷某,捏造谷某結識快遞員并多次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微信聊天記錄。為增強聊天記錄的可信度,郎某、何某還捏造“赴約途中”“約會現場”等視頻、圖片。77日至716日期間,郎某將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39張及視頻、圖片陸續發布在該微信群,引發群內大量低俗、侮辱性評論。
  85日,上述偷拍的視頻以及捏造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27張被他人合并轉發,并相繼擴散到110余個微信群(群成員約2.6萬)、7個微信公眾號(閱讀數2萬余次)及1個網站(瀏覽量1000次)等網絡平臺,引發大量低俗、侮辱性評論,嚴重影響了谷某的正常工作生活。
  8月至12月,此事經多家媒體報道引發網絡熱議,其中,僅微博話題“被造謠出軌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閱讀量就達4.7億次、話題討論5.8萬人次。該事件在網絡上廣泛傳播,給廣大公眾造成不安全感,嚴重擾亂了網絡社會公共秩序。
  【檢察履職情況】
  (一)推動案件轉為公訴程序辦理
  202087日,谷某就郎某、何某涉嫌誹謗向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報案。813日,余杭分局作出對郎某、何某行政拘留9日的決定。1026日,谷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并根據法院通知補充提交了相關材料。1214日,法院立案受理并對郎某、何某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因相關事件及視頻在網絡上進一步傳播、蔓延,案件情勢發生重大變化。檢察機關認為,郎某、何某的行為不僅侵害被害人的人格權,而且經網絡迅速傳播,已經嚴重擾亂網絡社會公共秩序。由于本案被侵害對象系隨意選取,具有不特定性,任何人都可能成為被侵害對象,嚴重破壞了廣大公眾安全感。對此類案件,由自訴人收集證據并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難度很大,只有通過公訴程序追訴才能及時、有效收集、固定證據,依法懲罰犯罪、維護社會公共秩序。1222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建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1225日,余杭分局對郎某、何某涉嫌誹謗罪立案偵查。1226日,谷某向余杭區人民法院撤回起訴。
  (二)引導偵查取證
  余杭區人民檢察院圍繞誹謗罪“情節嚴重”的標準以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公訴情形,向公安機關提出對誹謗信息傳播侵害被害人人格權與社會秩序、公眾安全感遭受破壞的相關證據一并收集固定的意見。公安機關經偵查,及時收集、固定了誹謗信息傳播擴散情況、引發的低俗評論以及該案給廣大公眾造成的不安全感等關鍵證據。
  (三)審查起訴
  2021120日,余杭分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余杭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郎某、何某為尋求刺激、博取關注,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網絡上散布,造成該信息被大量閱讀、轉發,嚴重侵害谷某的人格權,導致谷某被公司勸退,隨后多次求職被拒,使谷某遭受一定經濟損失,社會評價也遭受嚴重貶損,且二被告人侵害對象選擇隨意,造成不特定公眾恐慌和社會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誹謗信息在網絡上大范圍流傳,引發大量低俗評論,對網絡公共秩序造成嚴重沖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規定。
  226日,余杭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郎某、何某以涉嫌誹謗罪提起公訴。鑒于二被告人認罪認罰,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余杭區人民檢察院對二被告人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的量刑建議。
  (四)指控與證明犯罪
  2021430日,余杭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庭審中,二被告人再次表示認罪認罰。
  辯護人對檢察機關指控事實、定性均無異議。郎某的辯護人提出,誹謗信息的傳播介入了他人的編輯、轉發,屬于多因一果。公訴人答辯指出,郎某作為成年人應當知道網絡具有開放性、不可控性,誹謗信息會被他人轉發或者評論,因此,他人的擴散行為應當由其承擔責任。而且,被他人轉發,恰恰說明該誹謗信息對社會秩序的破壞。
  (五)處理結果
  余杭區人民法院審理后當庭宣判,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判決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宣判后,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指導意義】
  (一)準確把握網絡誹謗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認定條件。網絡涉及面廣、瀏覽量大,一旦擴散,往往造成較大社會影響,與傳統的發生在熟人之間、社區傳播形式的誹謗案件不同,通過網絡誹謗他人,誹謗信息經由網絡廣泛傳播,嚴重損害被害人人格權,如果破壞了公序良俗和公眾安全感,嚴重擾亂網絡社會公共秩序的,應當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形”。對此,可以根據犯罪方式、對象、內容、主觀目的、傳播范圍和造成后果等,綜合全案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等予以評價。
  (二)堅持能動司法,依法懲治網絡誹謗犯罪。網絡誹謗傳播廣、危害大、影響難消除,被害人往往面臨舉證難、維權難,通過自訴很難實現權利救濟,更無法通過自訴有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如果網絡誹謗犯罪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就應當適用公訴程序處理。檢察機關要適應新時代人民群眾對人格尊嚴保護的更高需求,針對網絡誹謗犯罪的特點,積極主動履職,加強與其他執法司法機關溝通協調,依法啟動公訴程序,及時有效打擊犯罪,加強對公民人格權的刑法保護,維護網絡社會秩序,營造清朗網絡空間。
  (三)被害人已提起自訴的網絡誹謗犯罪案件,因同時侵害公共利益需要適用公訴程序辦理的,應當依法處理好程序轉換。對自訴人已經提起自訴的網絡誹謗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屬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應當適用公訴程序的,應當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建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對自訴人提起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檢察機關可以征求自訴人意見,由其撤回起訴。人民法院對自訴人的自訴案件受理以后,公安機關又立案的,檢察機關可以征求自訴人意見,由其撤回起訴,或者建議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止自訴案件的審理,以公訴案件審理。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第九百九十一條、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三百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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