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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例第142號: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對章某為未成年人文身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案

時間:2022-08-04 16:37   作者:admin 點擊: 次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 公共利益
  【要旨】
  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響未成年人成長發展,侵犯公共利益,檢察機關可以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提起公益訴訟。在辦理個案的基礎上,檢察機關可以針對此類問題的監管盲區,提出完善管理的檢察建議,推動解決監管缺失問題,健全完善制度,促進社會治理。
  【基本案情】
  20176月以來,章某在江蘇省沭陽縣沭城街道中華步行街經營某文身館,累計為數百人提供文身服務,其中未成年人40余名。章某還在未取得醫療美容許可證的情況下,為7名未成年人清除文身。其間,曾有未成年人家長因反對章某為其子女文身而與其發生糾紛,公安機關介入處理。部分未成年人及父母反映因文身導致就學、就業受阻,文身難以清除,清除過程痛苦且易留疤痕,但章某仍然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發現線索和調查核實
  20204月,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發現,一些涉案未成年人存在不同程度的文身,且大部分是滿臂、滿背的大面積文身,有文身館存在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清除文身服務的行為。其中,章某經營的文身館先后為40余名未成年人文身,并在未取得醫療美容許可證的情況下為7名未成年人清除文身。根據衛生部辦公廳《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清除文身屬于醫療美容項目。20201031日,沭陽縣人民檢察院向縣衛生健康局發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建議該局依法履行對無證清除文身行為的監管職責。縣衛生健康局聯合市場監督管理局、商務局在全縣范圍內整治無證清除文身亂象,對5家文身館立案,并處以2.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沭陽縣人民檢察院認為,未成年人文身具有易感染、難復原、就業受限制、易被標簽化等危害。章某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危害未成年人的身體權、健康權,影響其發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雖然現行相關規定對文身行業的歸類管理不盡完善,對為未成年人文身也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但是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以及法律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優先保護的規定,可以通過履行民事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禁止文身場所經營者繼續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切實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202012月,沭陽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并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圍繞提供文身服務時章某主觀上是否明知未成年人年齡、危害后果、公共利益屬性等,與章某、40余名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開展談話詢問70余次;對文身館開展現場勘查、提取相關物證,拍照固定證據;向案件當事人調取支付憑證、門診病歷、發票等書證,進一步證明文身行為事實;檢索文身法醫學鑒定實例等文獻資料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等規定,對部分未成年人及父母反映的文身難以清除,導致就學、參軍、就業等受阻情況進一步調查核實。
  (二)訴訟過程
  20201225日,沭陽縣人民檢察院發布訴前公告。公告期滿,沒有適格主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2021412日,沭陽縣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公益訴訟級別管轄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56日,宿遷市人民檢察院向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章某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并在國家級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2021524日,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檢察機關圍繞訴訟請求、爭議焦點、案件的來源和程序合法性、文身行為事實、文身損害后果等313項證據進行多媒體示證,發表質證意見。同時申請了沭陽縣中醫院美容中心主任醫師、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作為專家輔助人出庭,證實文身對身體造成創傷,具有不可逆、難以復原等特征;未成年人文身后,易遭社會排斥,給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創傷,文身行為還會在未成年人群體中產生模仿效應。
  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法律沒有禁止給未成年人文身,現行法律沒有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章某的行為未達到涉及全體或多數未成年人利益的程度,不應認定為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公益訴訟起訴人提出答辯意見:第一,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章某對文身對象不進行篩選,對未成年人文身行為予以放任,且文身經營活動具有開放性特征,導致其提供文身服務的未成年人數量眾多。文身行為可能在未成年人中隨時、隨機出現,侵犯未成年人權益,屬于侵犯社會公共利益,符合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情形。第二,文身破壞皮膚組織健康且極難清除,清除文身需要多次、反復治療,并留下疤痕。文身容易被貼上負面評價的標簽,易出現效仿和排斥雙重效應,影響未成年人正常學習、生活、就業、社交。第三,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缺乏社會經驗,對自身行為甄別能力不足,對行為后果缺乏理性判斷,很多未成年人對自己的文身行為表示后悔。未成年人正值生長發育期,對任何可能改變其正常身體發育狀態、影響其健康成長的行為均應受到合理規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保護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保護規定,都是體現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章某明知未成年人文身的損害后果,仍為未成年人文身,不僅侵犯未成年人的身體權、健康權,也影響未成年人發展。
  202161日,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章某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國家級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書面賠禮道歉。一審宣判后,章某當庭表示不上訴并愿意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202163日,章某在《中國青年報》發表《公開道歉書》,向文身的未成年人、家人以及社會各界公開賠禮道歉,并表示今后不再為未成年人文身。
  針對文身行業歸類不明、監管主體不清、對為未成年人文身行政執法依據不足等問題,沭陽縣人民檢察院推動起草并由沭陽縣人大常委會審議出臺《關于加強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決議》,明確文身場所不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任何人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強迫、勸誘未成年人文身。同時結合各行政部門的職能,對各部門在文身治理中的職責、任務進行規范,并對為未成年人文身的從業人員從信用記錄等方面予以規制,提供可操作性規則,促進問題源頭治理。
  【指導意義】
  (一)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屬于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監督范疇。文身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發展均有不同程度的現實影響和潛在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認知和辨別能力較弱,自護能力不足,對文身給自身成長和未來發展帶來的影響缺乏預見和判斷。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且侵犯行為具有持續性和反復性,侵犯結果和范圍可能隨時擴大,應當認定為侵犯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二)在法律規定不夠明確具體、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亟待保護的情況下,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檢察機關可以提起公益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確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確定的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的中國化表達。檢察機關在處理關乎未成年人的問題時,要全方位考慮未成年人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綜合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和健康發展需要,選擇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方案,采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措施,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在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中,當法律規定不夠明確具體,各部門、各方責任難以界定,但未成年人的權益受到嚴重侵犯或面臨侵犯危險、公益亟需保護時,檢察機關可立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通過公益訴訟方式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三)檢察機關可以結合個案辦理推動健全制度、完善監管,促進社會治理。檢察機關在辦理公益訴訟案件過程中,應當用足用好現有法律規定,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充分履職。對于存在法律、政策不完善、行政監管缺失等問題的,檢察機關可以在個案辦理的基礎上,推動解決因行政監管有限性和社會事務復雜性造成的監管盲區,促進健全制度和完善管理。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十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年修訂)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訂)第五十五條(現為2021年修訂后的第五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6號)第五條、第十三條(現為2020年修訂后的第五條、第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法釋〔202015號)第一條、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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